婚前性行为比看色情更严重吗?
读者来信
一位名叫 Alex 的听众来信问道:「派博牧师,婚前性行为比沉迷色情更严重吗?为什么?」
是的,更严重。但也不一定。这有帮助吗?没有。好吧,让我来解释一下。
婚前性行为——圣经称之为淫乱——和色情,两者都是罪。两者都是悖逆神的罪性的表现。
对妻子以外的人培养性的兴奋,是对神所赐美好性恩赐的败坏。所以,是的,色情是罪,淫乱也是罪。两者都得罪神。两者都暴露了一颗悖逆神的心——一颗甘愿轻看神的心。因为当我们犯罪时,我们其实在说:神不足以满足我们,我们还需要这些罪恶的出路。
那么,当我说「是的,婚前性行为比色情更严重」,同时又说「不,它不一定更严重」的时候,我是什么意思呢?
是的,更严重
先说「是」的部分。淫乱更严重,因为一个真实的女人在身体上被侵犯了。是的,当你在网上利用一个非你妻子的女人的身体——通过图片或视频——来满足你的欲望时,她已经被侵犯了。但是,当她真实的、有血有肉的身体被玷污时,这种侵犯要深重得多,完全是另一个层次。
就像怒气好比杀人——耶稣说,你向弟兄动怒,就如同杀人一样(马太福音 5:21-22)——但毕竟没有人真的被杀。杀人比怒气更严重,是因为在外在层面上,内心的罪性并没有一路发展到彻底毁灭另一个人的地步。
我还要特别指出:即使那个女人是自愿的,甚至是她主动的,也丝毫不能减轻男人的罪。神赋予男人独特的责任去保护她免受这种侵犯,即使她自己从不会用「侵犯」这个词来形容,他依然是有罪的。
保罗把婚姻之外的性结合视为一种独特的罪恶。就在昨天,我还在反复思考这个问题,试图更深地理解它。他在哥林多前书 6:18 说:
这是什么意思呢?
要追求最大的圣洁和纯洁。
在保罗看来,这种罪有某种独特之处。他犯罪「得罪」——原文直译是「进入」——他犯罪进入自己的身子。保罗刚刚提到,与妓女交合就是与她成为一体。因此,「犯罪进入身子」似乎是指:以一种完全被禁止的方式,在罪中将另一个人带入与你身体的联合。在保罗看来,这是一种造成独特伤害的犯罪方式。
当两个未婚的人结合时,有某种东西进入了身体,是其他罪所没有的。所以,不要那样做。淫乱在侵犯女人和侵犯你自己的身体这两方面,都有着更严重的性质。
但也不一定
从上述意义上说,淫乱确实比看色情图片更严重。但是,也不一定。
举个例子。我可以想象这样一种情况:一个人在某一夜失去了道德的自制力,但随后产生了最深切的懊悔、痛悔和悔改,得到了赦免,从此过上贞洁的生活,再也没有跌倒。
再拿这种情况来对比:一个人年复一年地沉溺于越来越粗俗、越来越暴力的色情内容,拒绝一切悔改的呼召,对生命中的女性——甚至对自己的妻子——漠不关心,在纯洁和悔改的呼声面前越来越刚硬。
当我比较这两种情况时,我会说:「不,不,那种持续犯罪的模式,那种丑陋,那种不悔改,比那一夜的跌倒之后随之而来的深切痛悔、悔改和赦免要严重得多。」是的,在这种情况下,色情比那一次的淫乱更严重。
但最后我要说:不要追求「最小的罪」,要追求最大的圣洁和纯洁。 不要问「哪种罪更严重」,要问「我还能在敬虔上达到怎样的新高度?」